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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避税地将开展首次税收信息交换 | 最新一期国际税收动态纵览上线!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2024-07-01

隆重推出

《国际税收动态纵览》是威科编辑团队针对“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院校学术研究所需而特别定制的资讯推送服务,收录有各国税制变动、税收征管动向等最新国际税收动态信息,内含“数字经济”“BEPS”“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等专题。信息采集来源为政府机关、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机构的官方网站。《国际税收动态纵览》为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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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 数字经济

 

● 联合国将在4月底前确定数字服务预提税最终提案

● 欧盟DAC 7:2023年起自动交换卖家在数字平台的收入信息

● 美国考虑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6国征收报复性关税

● 英国推迟决定是否开征在线销售税

● 意大利发布数字服务税征管指南

 

▶ 转让定价

 

● 波兰将放宽避税地相关转让定价合规义务

● 乌克兰计划实施国别报告制度

● 爱尔兰就扩大转让定价规则适用范围征求意见

● 新加坡发布新转让定价指南

● 毛里求斯推迟国别报告提交截止日期

● 比利时推迟本地文档提交截止日期

● 蒙古首例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案件

 

▶ BEPS

 

● OECD:12个避税地将开展首次税收信息交换

● 塞尔维亚发布2021年度公平交易利率标准

● 菲律宾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

 

▶ 争议解决

 

● 美国税务法院:服装设计不构成符合抵免条件的研究活动

● 新加坡高法:个人不用就辞退补偿缴税

内容节选

欧盟通过DAC 7:2023年起自动交换卖家在数字平台的收入信息


3月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修订税收领域行政合作指令的规则。该指令(Council Directive EU 2021/514,“DAC 7”)于3月25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将于2021年4月14日生效。该指令将欧盟税收透明度规则申报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平台卖家。


欧盟成员国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采纳修订版DAC 7。自2023年起,各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可以收集并自动交换卖家在数字平台上的收入信息。DAC 7还明确,如果存在其他机制,能够实现非欧盟管辖区和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同等信息交换,则非欧盟数字平台可豁免向欧盟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美国考虑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6国征收报复性关税


3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计划对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和土耳其这六个已实施数字服务税的管辖区进行301条款调查的下一步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通知中提到,“美国仍然致力于通过经合组织进程就数字经济国际税收问题达成国际共识。然而,在达成这样的共识之前,我们将维持301条款程序下的选择,包括在必要时征收关税。”


巴西、捷克共和国、欧盟和印度尼西亚,在美国贸易委员会启动301调查时,尚未采用或实施正在考虑的数字服务税。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宣布终止这四项调查。但是,如果上述管辖区开始采用或实施数字服务税,美国贸易代表可能会启动新的调查。


3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六份通知,就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英国和土耳其征收数字服务税的301条款调查可能采取的贸易行动征求意见。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于2021年5月3日举行多管辖区的线上公开听证会,随后从2021年5月4日开始至5月11日,将针对上述六个国家的单项调查分别举行线上听证会。

波兰将放宽避税地相关转让定价合规义务


波兰税务机关正在就如何修订今年年初开始实行的转让定价文档新规征求意见。


波兰近日发布了一份新文件,旨在减轻年初生效新规给纳税人带来的合规负担。此前新规要求,个人和企业纳税人都需要确定涉及单一纳税人的重大交易是否与避税地有联系。


具体而言,纳税人必须确定与其进行交易的实体是否位于避税地,如果一年内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兹罗提,则必须确定该交易实际上是否是基于位于避税地的受益所有人的财务利益而进行的。如果波兰纳税人的交易对方与位于避税地的实体进行了任何结算,则推定受益所有人位于避税地。


波兰当局已计划对这一规则进行修改,以减轻所得税纳税人为推翻这一推定所需的举证责任。征求意见新规,标题为 "转让定价第4号说明——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b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第23条第1b款提到的推定和尽职调查",仅以波兰文发布。


新指南规定,关联方交易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对于非关联方交易,仅需纳税人交易对方实体出具声明,即该交易不是为了避税地实体的利益,就足够了。也只有在"事后",即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才需提供这一声明。

美国税务法院:服装设计不构成符合抵免条件的研究活动


3月29日,美国税务法院发布一份备忘录,认为纳税人用于生产服装的设计和图案不构成符合第41条规定的合格研发活动,不符合抵免条件。


在有关判例中,纳税人(设计师和商人合伙成立的一家公司)每年生产和销售数百万件服装。


该公司自主设计服装,从手绘草图开始,并使用其领域其他从业者、设计师、制版师和样品制作者所共有的知识,然后将草图变成服装供消费者购买。针对上述活动,纳税人根据第41条申请了2011年和2012年研发费用抵免。


法院认为,纳税人设计过程中的活动不构成合格的研究活动,所申报的费用不符合研究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高法:辞退补偿不用缴税


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了复审委员会2020年7月的结论,即新加坡一家公司的前总经理不用就其收到的辞退费用缴税,因为这笔收入本质是对职务损失的补偿。


一般来说,为补偿失去收入来源而支付的款项被视为资本收入,在新加坡不需要纳税。


本案中的纳税人曾在一家新加坡公司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最终于2018年8月结束了业务经营。在雇佣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约定了纳税人终止雇佣关系时的解约金和其他款项。纳税人主张,全部辞退费属于职务损失补偿,不应纳税。


复审委员会同意并得出结论,认为整笔辞退费用不应征税,因为它构成了对职务损失的补偿和对竞业禁止契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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